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1454号之二
申请人: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白奕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全,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琳,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亚灵,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天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63076.71元,本院于同年8月20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14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凯西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82内存款(已冻结1041.03元)和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16×××96内存款(已冻结1341.25元)。2020年9月2日,南天公司以上述冻结期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行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82内存款和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16×××96内存款共计2063076.71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再次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