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建业大厦**16D。
法定代表人,白奕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娜,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光大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972926C。
法定代表人:黄亚河。
申请执行人厦门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8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西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借款人民币1841707.6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10238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0817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闽D×××**号车辆过户手续,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西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4、截至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人民币1841707.62元及利息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伟斌
审判员 胡婷婷
审判员 李 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