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454号之一
申请人: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建业大厦A座1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3152659。
法定代表人:白奕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092653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063076.71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8月20日向本院交纳保申请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063076.71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南天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