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民终8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邹庄镇卫生院,住所地邳州市邹庄镇。
法定代表人:吕立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方国贸10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兆磊,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邳州市邹庄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邳州市邹庄镇卫生院依法送达《上诉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指定期限届满,邳州市邹庄镇卫生院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邳州市邹庄镇卫生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欣
审判员 单雪晴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