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民初4928号
原告:章亚东,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珍,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邳州市运河街道东方花园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兆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亚东与被告江苏永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章亚东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9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章亚东负担。
审 判 长 纪祥超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房盈光
书 记 员 朱宣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