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2314号之二
原告: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BURL4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正茂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倪纪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3108091638,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兵,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计2141元、保全费1535元,合计36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