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50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正茂路215号。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174号。 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5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75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