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财保139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正茂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BURL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5财保13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紫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