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14923号
原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章龙,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39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精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全、黄州婷,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以下简称厦门植物园)与被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厦门植物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章龙,被告绿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全、黄州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植物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绿来公司立即向厦门植物园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596100元;2、绿来公司立即向厦门植物园支付履约保证金198700元,且厦门植物园有权没收该履约保证金;3、绿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厦门植物园于2017年5月20日与绿来公司签订《苗木购置合同》,约定由厦门植物园向绿来公司采购总额1987000元的苗木,供货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合同第三条约定苗木质量要求:“1、所有植株需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无病虫害,无残枝败叶,叶色正常,无营养不良症状;冠幅丰满,枝叶密度饱满;姿态优美、层次合理;2、所有植株需2017年8月20日-25日进入盛花期,开花量达到植株全花量的7成以上,花蕾健康,长势良好;3、本次供货要求供货合格率为100%。”第四条第7款约定:“正式验收合格率100%;合格率不满100%,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第八条第2款约定:“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1)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该项目苗木供应。(2)乙方提供的苗木质量、规格、材质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拒绝整改。(3)由于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终止的。”合同附件《购销苗木清单》中明确约定厦门植物园采购的“同安红三角梅球”即E4规格标准为“高度≥120cm,冠幅≥120cm,需株形丰满圆整成球形,盛花期开花量达到全植株七成以上”。合同签订后,厦门植物园依约履行合同,但绿来公司却未能全部提供合格苗木,其提供的61株同安红三角梅球并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及第三方专业企业的所述标准,整株非球形,株型松散,开花量也达不到七成。对此,部分具体使用单位向厦门植物园反馈绿来公司提供的同安红三角梅球不符合质量标准,系不合格苗木,因金砖期间彩化布置时间紧急故对相关苗木暂且接收使用,但并非对其质量予以认可,其中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则直接将不合格苗木退回绿来公司。同时,厦门植物园针对绿来公司提供不合格同安红三梅梅球E4苗木行为向其提出异议,要求其整改并提供合格苗木,但其却未能提供。根据合同第三条苗木质量要求及合同附件关于同安红三角梅球规格约定,绿来公司未能提供合格苗木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合同第四条及第八条第2款约定向厦门植物园承担违约责任。故厦门植物园提出如上诉请。
绿来公司辩称:一、绿来公司已根据《响应文件》、《投标苗木照片》、《苗木采购合同》等文件严格履约,供应了32461株苗木,经厦门植物园正式验收(经初验、筛选后的验收)合格率为100%,并未违约。二、《投标苗木照片》作为投标响应文件之一,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苗木验收的依据。绿来公司依《投标苗木照片》供应的同安红三角梅球,供货与苗木照片一致,不存在违约行为。三、扣除61株已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后剩余的439株苗木,系厦门植物园单方通知停止供货所致,其主张绿来公司违约,系其单方强势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信。四、涉案合同第四条第7款约定,验收完成后必须立即填写苗木验收单,依据苗木验收单或送货单进行决算。可见,双方签署了无争议的《苗木验收单》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该《验收单》体现的是作为正式验收标的的32461棵苗木100%的验收合格率,厦门植物园主张绿来公司违约显然无理。五、厦门植物园并未在财政审核送审时主张绿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财政审核已完成且拨款已到账,其无权扣款不付,更无权追究绿来公司的违约责任。六、假设绿来公司存在违约,厦门植物园无权同时主张适用“没收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责任、厦门植物园并无可量化的实际损失情况,理应调低过高的违约金比例(合同总价的30%),建议按10000元象征性计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厦门植物园作为甲方,绿来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苗木购置合同》,约定:根据甲方委托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进行招标采购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采购苗木的规格、数量、单价、合价详见乙方投标报价清单;合同总金额1987000元;苗木质量要求为“1、所有植株需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无病虫害,无残枝败叶,叶色正常,无营养不良症状;冠幅丰满,枝叶密度饱满;姿态优美、层次合理;2、所有植株需2017年8月20日-25日进入盛花期,开花量达到植株全花量的7成以上,花蕾健康,长势良好;3、本次供货要求供货合格率为100%”;甲方在乙方中标至供货期间将派驻项目工作小组对乙方备货苗木进行初验与筛选,不合要求苗木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工作小组要求进行调换,并做好控花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本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合同、苗木照片、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标准规定、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均为本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按照该谈判文件中的苗木规格要求由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联合进行苗木验收,验收完成后必须立即填写苗木验收单,依据苗木验收单或送货单进行苗木结算;正式验收合格率100%,合格率不满100%,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供货时间为8月20日-9月10日;本项目货款按苗木交付验收合格后进行付款,付款凭苗木验收单、合同及有效发票进行结算;苗木到货后,经交付验收合格,签订验收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甲方在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中标人相应苗木款项;乙方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两个日历日内向甲方交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待本合同履行完,经甲方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乙方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在验收中若发现苗木数量不足或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及时无条件更换或补货。该合同附件《购销苗木清单》载明苗木数量32900盆,金额1987000元,其中同安红三角梅球规格为高度≥120cm、冠幅≥120cm、株形丰满圆整成球形,数量500盆,金额90000元。
2017年5月31日,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向厦门植物园出具一份《承包商履约保函》,为绿来公司履行上述《苗木购置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987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绿来公司向厦门植物园交付合同项下苗木32461盆,其中包括双方有争议的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2017年8月17日,厦门植物园的工作人员陈松河曾就前述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的质量问题通过微信向绿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精良提出异议。
2017年8月18日,厦门植物园就特殊花木采购项目的苗木调拨交货过程出现的问题召开会议,绿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精良参会。相关会议纪要载明:多家接收单位反映绿来公司提供的同安红球E4质量不符合要求,并多次被投诉或退货,绿来公司应停止供应苗圃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同安红球E4,可到市场购买补齐合格苗木,经我园确认合格后及时供货,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之后,绿来公司未再供货。2017年9月27日,厦门植物园向绿来公司支付1150276元货款。
2017年11月16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向厦门植物园出具一份《关于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结算审核意见的函》,载明:贵单位提请我中心审核的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项目,贵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送齐项目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申报的项目内容、数量负责;我中心依据贵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报审结算为190.7980万元,审核后结算为190.5160万元。前述结算款包括双方有争议的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的款项。
2017年12月15日,厦门植物园向金海峡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以绿来公司提供的同安红三角梅球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该司为绿来公司承担违约担保责任。
2018年3月21日,绿来公司将厦门植物园诉至本院,要求厦门植物园支付剩余货款754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8月20日,厦门植物园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苗木购置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公证书、《厦门市园林植物园关于特殊花木调拨相关问题会议的纪要》、《关于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结算审核意见的函》、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厦门植物园与绿来公司签订的《苗木购置合同》及其附件《购销苗木清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绿来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投标苗木照片显示同安红三角梅球的规格与双方最终确认的《购销苗木清单》所载规格不同,依法应按《购销苗木清单》的约定确定同安红三角梅球的规格。绿来公司提供的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厦门植物园提出异议后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苗木购置合同》的约定,绿来公司提供的苗木合格率不满100%的,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但是,厦门植物园未举证证明其因绿来公司的该节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绿来公司已依约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上述违约金标准约定显然过高,本院综合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等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按60000元计算。绿来公司关于其不构成违约的相关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苗木购置合同》约定绿来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日历日内向甲方交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绿来公司已提供金海峡公司出具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厦门植物园已予以接受,其在本案中要求绿来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予以没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厦门植物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8元,减半收取计5874元,由原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负担5431元,被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