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5190号
原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39号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61245F。
法定代表人:王精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全、黄州婷,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4266022527。
法定代表人:张万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章龙,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来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以下简称市园林植物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全、黄州婷,被告市园林植物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章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向本院申请三个月的庭外协商期,本院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均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园林植物园立即支付木苗货款757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7704元为本金,自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市园林植物园赔偿损失79020元;3、判令市园林植物园立即退还原告《承包商履约保函》(编号:JHXDB-FR-GC-CB-2017-0427);4、请求判令市园林植物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后,绿来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的代理词中明确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减少为:1、判令市园林植物园立即支付木苗货款754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4884元为本金,自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18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0日,绿来公司与市园林植物园双方签署《苗木购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市园林植物园向绿来公司采购苗木共计32900株,合同总金额为1987000元;供货时间为8月20日-9月10日,具体供货时间以市园林植物园通知为准;市园林植物园应在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绿来公司相应的苗木款项;绿来公司应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待本合同履行完,经市园林植物园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原告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等等。《苗木购置合同》签署后,绿来公司依合同和市园林植物园的要求向市园林植物园交付了合同项下苗木32461株。2017年10月25日,双方共同向审核部门递交了《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报审表》,报审金额为1907980元。但市园林植物园仅向绿来公司支付货款1150276元,尚欠货款757704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市园林植物园辩称,绿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同安红三角梅球,经市园林植物园通知整改后,仍未能提供合格苗木,绿来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1、绿来公司提供的61株同安红三角梅球(型号:E4,以下简称E4)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2、市园林植物园针对绿来公司提供不合格同安红三梅梅球E4苗木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绿来公司整改并提供合格苗木,但绿来公司未能提供,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市园林植物园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绿来公司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绿来公司因提供质量不合格苗木,违约在先,市园林植物园作为守约方有权通过扣留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等救济方式挽回自身损失,而非绿来公司所述逾期付款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绿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0日,绿来公司(作为乙方)与市园林植物园(作为甲方)共同签署《苗木购置合同》,合同约定市园林植物园委托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进行招标采购(招标编号:GT207—022C)的招标结果,绿来公司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市园林植物园向绿来公司采购苗木共计32900盆,合同总金额为1987000元;供货时间为8月20日-9月10日,具体供货时间以市园林植物园通知为准;市园林植物园应在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绿来公司相应的苗木款项;绿来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两个日历日内向市园林植物园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待合同履行完,经市园林植物园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绿来公司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等事项。合同签定后,绿来公司依合同和市园林植物园的要求交付了合同项下苗木32461盆(包括双方有争议的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2017年8月17日,市园林植物园的工作人员陈松河曾通过微信向绿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精良对前述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2017年8月18日,市园林植物园就特殊花木采购项目的苗木调拨交货过程出现的问题召开相应会议,绿来公司有派人参会。之后,绿来公司未再供货。2017年9月27日,市园林植物园向绿来公司支付了1150276元的货款。
2017年11月16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向市园林植物园出具一份编号为厦财审(金)函【2017】297号的《关于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结算审核意见的函》,内容为“贵单位提请我中心审核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项目(项目编号2017BS033442),贵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送齐项目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申报的项目内容、数量负责。我中心依据贵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报审结算为190.7980万元,审核后结算为190.5160万元”。庭审后,市园林植物园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同意将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函的当天作为财政资金到位时间;提交的《代理词》中明确前述结算中包括了双方有争议的61盆同安红三角梅球的款项。
以上事实有绿来公司提供的《苗木购置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市园林植物园提供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903号公证书(微信内容公证书)、《市园林植物园关于特殊花木调拨相关问题会议纪要》(2017)5号、会议纪要记录底稿、会议签到表、《关于灾后重建—特殊花木采购三角梅部分(标段五)结算审核意见的函》(厦财审(金)函【2017】297号)以及本院依法制作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来公司与市园林植物园签订的《苗木购置合同》,由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绿来公司已依约向市园林植物园提供了苗木32461盆,市园林植物园也根据绿来公司的供货情况向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审核拨款,财政部门也于2017年11月16日拨款190.5160万元,可见市园林植物园应依约向绿来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截止至目前,市园林植物园仅支付1150276元的货款,尚欠754884元,已然构成违约,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绿来公司要求市园林植物园立即支付木苗货款754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4884元为本金,自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起即2017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市园林植物园提出绿来公司存在着提供的61盆苗木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等违约事项,市园林植物园有权要求绿来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抗辩意见,因市园林植物园未提起反诉,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者另行寻求法律途径救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绿来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木苗货款754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488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被告厦门市园林植物园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良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魏群 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