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8496号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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