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9984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9号8楼西南面A座,组织机构代码:6123125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正雄,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馥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