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489号
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9号中业慧谷软件园二期B15栋。
法定代表人: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梁龙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朱桥中心小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朱桥居委。
负责人:季魏魏,该小学校长。
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朱桥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2836.5元,由原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