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83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华,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775111806L。
负责人:杜晓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85191J。
法定代表人:梁龙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南京南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