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亨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048号
原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952748Q。
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睿,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亨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中段亨立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602338。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亨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097973166U。
负责人:苏建国,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慧星,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紫晴,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亨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亨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以需先行与被告协商庭外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翌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华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蓝楚楚
书 记 员 管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