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086号之一
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明清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杜绍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李婷婷,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
负责人:苏建辉。
被告:武汉光谷中心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戴阳春。
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中心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关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