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602执2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贵州产投贵安新区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6HJ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利大厦三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95274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产投高科新型建筑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2)闽0602民初570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3786.5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05月0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上述材料有效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并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获得有效信息。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