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宋景波与被执行人彭文协、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13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宋景波。
被执行人彭文协。
被执行人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宋景波与被执行人彭文协、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文协、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景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文协、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95653元及利息、执行费1334元、诉讼费402元由彭文协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