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640号之一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
法定代表人:任金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月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大南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庭西路2号10栋。
法定代表人:朱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大南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欢迎使用“智卷系统”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3元,减半收取计5356.5元,鉴定费28000元,均由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
人民陪审员  卢炳灿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