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640号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
法定代表人:任金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月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大南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庭西路2号10栋。
法定代表人:朱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大南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