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申15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权,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
法定代表人:任金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翟成云,男,汉族,1975年2月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审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久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东,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翟成云及原审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1.***在施工过程中从三层脚手架下来取钢管时摔落导致身体多次受伤,主要是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网等安全措施致使具体施工人员无法按照施工规范操作。***并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2.***平时以打工为主,日工资一般在每天300元左右,误工费应按此标准计算。
翟成云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依法审查。
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认可原审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翟成云在组织施工时未在现场设置安全网等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但***在搭建脚手架时未系安全绳,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原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审主张按每天191元标准计算误工费,但未提供其收入的相关证据,原审考虑其工作的不固定性,故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现又主张按每天30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已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雨
审判员 蒋其举
审判员 姜 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