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746号
原告:仪征市联谊土工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工业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号10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仪征市联谊土工织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仪征市联谊土工织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仪征市联谊土工织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