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特89号
申请人:南京远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66号牛首工业园区C7栋101。
法定代表人:曹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敏,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远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远御公司称: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认定远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事实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进入远御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2017年10月4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工作岗位调整为运营中心运营岗位。2018年8月起,远御公司开始实施绩效考核(初稿是由***整理的)。***因工作不认真,致使客户多次投诉,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远御公司对照工作职责进行月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因11月份绩效工资少了200元,为发泄不满,多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辱骂同事,在公司内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2018年12月,***带着姐姐、姐夫到远御公司商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远御公司按照***的工作年限给予其1.5个月的工资作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谈妥解决方案后,***提出希望远御公司能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才能到社保部门领取到失业金。为了方便***领取失业金,远御公司领导安排行政人员许天飞(由会计兼任)按***的要求向其出具解除通知。因行政人员不熟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按***的要求出具了《辞退通知》。该《辞退通知》并非远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行政人员错误地认为既然双方己经谈妥了支付1.5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能到社保部门领取失业金而应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对远御公司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后果,故自作主张出具了《辞退通知》。仲裁委办案形而上学,不审查事实真相,仅凭一纸通知就认定远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退一步讲,即便仲裁委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系远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远御公司依据合法制定且经***签名确认学习过的《员工手册》第十三章《奖惩政策》中惩罚政策第3类丙类过错即:“在公司内争吵、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等影响恶劣者;辱骂及威胁员工及公司客户等相关人员。”“犯有丙类错误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之规定,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属于违法解除。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远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正确。虽然远御公司提供了所谓的《员工手册》,但其制作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对正文进行篡改,被申请人***无法得知。即使《员工手册》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其中载明的内容显示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才可以叫丙类过错,***并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并且,当事人对自己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辞退通知》是远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如远御公司所述***工作能力有所欠缺,远御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调岗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辞退***也未通知工会。因此,远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远御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远御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金17090.55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期间,远御公司没有就其主张的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要求出具《辞退通知》,以及***违反《员工手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远御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远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查,远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远御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远御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且,远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因此,远御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远御公司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远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远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奕炜
审判员 毕艳红
审判员 王 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宇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