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5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0509049M,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被执行人:苏州至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5665J,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39号1号房503室。
法定代表人:范建林。
被执行人:江苏君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615506P,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范建林,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徐洁,女,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至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林、徐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苏州至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林、徐洁、***于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昆农商银流借字(2018)第013598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7998元,减半收取89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999元,由被告苏州至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林、徐洁、***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芝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百娟返还货款169920元及相应利息(以169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航通
书 记 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