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30民初341号
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川,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丹,陕西时代建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西段杨家坪市民中心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杨,任凤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军,凤县文化旅游产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普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匡,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凤县人民政府、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继红
审判员 张小斌
审判长 邵玉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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