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升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升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升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18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房管、辆进行查询,银行元存款,无车辆进行、无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驰原
审判员  陈 芸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