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2369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博山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丹霞路277号集成大厦14楼C、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1548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昆明恒特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01年7月26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各种型号水泵及控制柜等多台,合同价款3430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702.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昆明恒特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