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特55号 申请人: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第三人: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能达财富大厦19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维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福维公司称,请求依法裁定***与通盛公司签署的《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所约定仲裁条款对本公司无效,***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1.***基于与通盛公司签署的合同书,以本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但本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书内容及仲裁条款对本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南**裁委员会对此不应受理。2.***以**(南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同样因其二者间没有仲裁协议,南**裁委员会不应当受理,因本公司与通盛公司、**公司均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南**裁委员会也无权审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公司是**公司发包的**南通二期项目工程的EPC总承包单位,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与发包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而根据本公司与通盛公司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各方均应依据各自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分别由不同的仲裁委员会审理。3.关于确认合同书仲裁条款对本公司不具有效力的申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在当事人不认可其受仲裁协议约束时,解决仲裁协议对具体当事人是否有效的问题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司法案件的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争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具体当事人是否具有效力(约束力)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辩称,其与通盛公司签署的合同书所约定仲裁条款对福维公司有效。具体理由为:1.福维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将工程转包给通盛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交由本人实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本人依法有权要求福维公司直接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本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追加**公司为该案被告,后其提出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各方间存在仲裁条款约定,于是裁定驳回起诉,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南**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依法受理正确。 第三人通盛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福维公司原企业名称)与通盛公司签订了《**南通二期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发包人,通盛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施工**南通二期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9月2日,通盛公司与***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承包施工上述工程。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通盛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机构依法仲裁。 2021年11月16日,***以福维公司为被告、通盛公司为第三人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审理中追加**公司为该案被告。**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该院递交申请,称***与通盛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福维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也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院经审查认为,**公司陈述属实,遂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1)苏0691民初2307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后***就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福维公司、通盛公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南**裁委员立案受理,案号(2022)**受字第0323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与通盛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提交通盛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机构即南**裁委员会仲裁。据此,***与通盛公司间的争议应向南**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与***并无仲裁协议,其双方也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福维公司与通盛公司间也存在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之约定,故此情况下,***一并以福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裁委提请仲裁于法无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与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签署《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对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姜 凯 审判员 顾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