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0)沪0120财保13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
法定代表人:BOBLI-SHYNGCHING。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沪0120财保1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0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解除函等提交本院,故本院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