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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与*****(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创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10564号 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创分公司。经营场所:苏州高新区珠江路117号5幢(创新中心大厦B座三楼)。 负责人:**。 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创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补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价款57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承担原告年产10000吨高性能涂料项目工程设计。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3日、2018年10月23日向被告一支付合同价款277500元、277500元。后因环评意见要求,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补充合同,委托被告二根据新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方案、施工图、消防设计专篇的变更设计。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告二支付合同价款17000元。后经原告股东发现并经律师审查,发现合同中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合同并未约定验收标准以及验收与付款的关系,被告只需提交合同约定文件即可,无需经原告验收确认,严重不合理。经过原告的内部调查了解,原告前员工***作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目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主导原告签订了合同,并仓促要求原告支付远远超过正常标准的相关预付款项,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欺上瞒下的行为造成原告项目停滞,且与此同时,因国际经济环境恶化,经原告股东最终决定,原告不再继续投资该项目,原告即将决议解散,并已进入相关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的过程中,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被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对争议解决地并未约定泰兴市人民法院解决,而是约定向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且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市,故请求将此案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江苏泰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