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3民初1828号之一
原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成眉石化园区石化大道(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