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特67号
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智高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央花苑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智高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24日,*****(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0507号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时 坚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