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梅岭。
法定代表人:古约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现代城49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八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的判定结果对于上诉人的债权债务、生产经营将产生连锁反应与巨大影响,涉及相关利益群体人数众多,影响范围明显超出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另外上诉人诉讼案件较多,由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更为适宜。
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范围,而且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在其所属辖区有重大影响。故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