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95号之一
原告:南京虎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第****。
法定代表人:徐有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传,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1世纪现代城****div>
法定代表人:赵八零。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强,北京颐合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茹,北京颐合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虎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虎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虎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虎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南京虎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