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96号之一
原告:南京际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3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现代城49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际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际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际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斯夫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际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原告南京际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