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8民初293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7日,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邵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东路下关冲岔路,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5461E
法定代表人:李正斌,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光明路东大河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50688596D。
法定代表人:李国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启洪,男,生于1967年5月22日,住昆明市盘龙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曲靖市宣威市开发区振兴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506885960,
法定代表人:谢廷廷,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现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区28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60121796956349L。
法定代表人:朱立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尚飞,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9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保山市隆阳区辛街街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3181XK。
法定代表人:李泽林,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昭阳区凤霞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镔,云南朱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邵勇、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3.00元,减半收取108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兴旺
审 判 员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