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凌云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826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8702256X。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仪,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756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44485561。
法定代表人:沈峻弘。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77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77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7077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