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826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8702256X。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仪,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756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44485561。
法定代表人:沈峻弘。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77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77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7077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