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财保28号
申请人:句容市***鑫荣苗木种植园,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自然村30号。
经营者:许国美,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郏行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756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句容市***鑫荣苗木种植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28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28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33元,由申请人句容市***鑫荣苗木种植园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