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0号
申请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86号3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1JD69A。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A7J9F。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申请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伟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622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柒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3806226.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