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1民初368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
法定代表人:周远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时化,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