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5045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
法定代表人:周远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