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917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标,南通市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述雄,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北路恒生杰座。
法定代表人:钱进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步静宜
审判员  张 尤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