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执370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
委托代理人徐瑶瑶,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三甲居。
法定代表人钱进华。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2254.4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9.5元,由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元,由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再支付申请执行人共85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20万元,以后于2017年1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不低于10万元直至付清。如果上述款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则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判决书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执行到位5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葛晓春
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