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076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北路恒生杰座。
法定代表人:钱进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卫彦玲
人民陪审员 陈芳芸
人民陪审员 陈修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