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076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北路恒生杰座。

法定代表人:钱进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远华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卫彦玲

人民陪审员  陈芳芸

人民陪审员  陈修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