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政***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园凤凰路于梧桐路交叉处主楼栋A802。
法定代表人:何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怀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政***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承办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