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异56号
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85469,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晨。
被执行人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03932,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v>
法定代表人郑复琴。
被执行人郑复琴,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86940,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
法定代表人童俊国。
被执行人童俊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郑复琴、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童俊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竞价成交,并于2018年8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本金为21113341.59元及相应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现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层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竞价转让债权,与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阅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汤祖元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