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创。
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梗头村
法定代表人:童俊国。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宇嘉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陈红。
被执行人: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金世纪大厦**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薛百金。
被执行人: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谭坤林。
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创。
被执行人: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萧山商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萧山商会大厦****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浩林。
被执行人:李创,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胡浩林,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第三人:浙江泰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勾山商务中心****省杭州市上城区勾山商务中心****: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朱国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宇嘉丝业有限公司、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创、胡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浙江泰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融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泰融公司称,2017年,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04执2895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为浙商公司,2019年3月14日,浙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泰融公司,2019年3月25日,浙商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2020年12月11日浙商公司与泰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泰融公司取得该债权。现申请变更泰融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继受人浙商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浙0104执2895号案执行,该案于2018年10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14日,浙商公司与泰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泰融公司。2020年12月11日,浙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泰融公司取得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泰融公司的申请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泰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7)浙0104执289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振祥
审 判 员 陈法忠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吴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