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异22号
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XX威、黄昌平,浙江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204号2层、206-212号1-2层(连续双号)。
负责人王少华。
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
法定代表人童俊国。
被执行人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5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复琴。
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龙。
被执行人浙江中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
法定代表人童俊国。
被执行人童俊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冯莹莹,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诸管生,女,193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浙江中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童俊国、冯莹莹、***、诸管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竞价成交,并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对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本金35748953.31元及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2016年4月14日,广发银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2017年12月1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异议人浙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尚余本金26478599.31元及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异议人浙商公司。2018年3月20日、2019年5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浙商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现异议人浙商公司已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异议人浙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异议人浙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