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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217号 原告:**,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鸿发东街******1幢1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第三人:四川鸿国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小河坪1组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鲜,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鸿国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1,12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王瑷荻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