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合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信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信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信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信合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6597元(执行费13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冬梅